前言
  一、關於立法工作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監督
  二、關於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改革
  三、關於審判、檢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四、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
  五、關於人權的法治保障
  六、關於知識產權保護
  七、關於生態文明法治建設
  八、關於法制宣傳、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
  九、關於國際交流與國際合作
  結束語
  附錄
  前言
  2013年,是中國實施“十二五”規劃承前啟後、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堅實基礎的重要一年。面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新期待,中國全力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切實保障憲法法律實施,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努力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完善和發展,切實提升執法司法公信力,積極弘揚法治精神,大力繁榮法學研究,開創了中國法治建設的嶄新局面。
  2013年11月,中國共產黨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圍繞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目標,對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作出新的戰略部署。《決定》強調指出,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決定》進一步明確了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等任務和要求,為新時期中國的法治建設指明瞭方向。2013年中國法治建設的成就、進展和舉措,都成為法治中國鏗鏘前行的堅實印跡。
  一、關於立法工作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監督
  2013年,中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審議15件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草案,通過了其中的11件;國務院制定了15件行政法規;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584件。截至2013年12月底,中國除現行憲法外,現行有效的法律共241件。
  (一)制定和修改了一批法律
  ——制定旅游法。旅游業對擴大消費需求、優化產業結構、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深化國與國之間人民友誼等具有重要作用。為規範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2013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旅游法。該法一是明確旅游者的權利義務。二是對旅游市場秩序、經營活動、旅游經營者資質、從業人員資格以及經營規則等作出規範。針對社會反響強烈的“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等旅游亂象,明確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三是完善旅游糾紛解決機制,對投受理、調解、仲裁、訴訟作出規定。四是明確政府在旅游發展規劃、促進和監管等方面的責任。
  ——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的安全關係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2013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特種設備安全法。該法一是明確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二是確立了安全技術規範的法律地位,明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三是明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四是明確國家建立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制度,規定因生產原因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五是確立特種設備的報廢制度,規定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報廢。
  ——修改商標法。商標法自1983年3月施行以來,在保護商標專用權、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曾於1993年和2001年對商標法進行過兩次修改。2013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商標法作出第三次修改。這次修改借鑒和吸收世界主要國家的先進經驗和成熟做法,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我國現行的商標制度進行了完善。一是擴大商標註冊範圍,明確聲音可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二是對商標審查時限作出規定,商標局初步審查時限為九個月,對異議申請調查核實的時限為十二個月。三是完善商標註冊異議制度,簡化了異議程序,取消商標局對商標異議審查作出裁定的環節,規定商標局對異議進行審查後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並將以侵犯在先權利為由提出異議的主體限定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四是釐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明確對馳名商標實行個案認定、被動保護。五是嚴格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增加懲罰性賠償規定,並提高法定的侵權賠償數額。
  ——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1993年頒佈施行以來,對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2013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出修改。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強調加強社會誠信建設。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二是充實細化消費者權益。明確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三是強化經營者義務。強化了經營者的“三包”義務;加重了經營者的“舉證義務”;明確經營者對缺陷商品負有召回的義務;規範經營者的格式條款。四是規範網絡購物等新型消費方式。針對網絡購物等新的消費方式特點,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無理由退貨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五是完善消費者協會的職能。明確消費者協會履行公益性職責,有權提起公益性訴訟等。六是加重了經營者違法經營的責任。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食品藥品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力度和行政處罰力度。七是進一步明確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
  ——通過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對外開放模式,進一步探索深化改革開放的經驗,2013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在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基礎上設立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對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並明確:這些行政審批的調整在三年內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通過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勞動教養制度實施50多年來,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和減少犯罪等方面發揮了應有的作用。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進步,勞動教養制度的歷史作用已經完成,廢止勞動教養制度的條件已經具備。201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明確廢止《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並規定:在勞動教養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有效;勞動教養制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通過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201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指出: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必須長期堅持。當前,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形勢的變化,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同意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其常委會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及時修改完善相關地方性法規或作出規定,依法組織實施。
  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採取一攬子修改的方式,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取消和下放部分法律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還審議了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資產評估法草案、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等。
  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還編製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提出了明確的立法目標任務、工作要求和落實措施。其中,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立法項目47件,主要有:修改立法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預算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覆議法、證券法、稅收征收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制定基本醫療衛生法、糧食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慈善事業法、增值稅法等若干單行稅法等。需要抓緊工作、待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立法項目21件,主要有: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國人民銀行法、礦產資源法等,制定電子商務法、社區矯正法、核安全法、發展規劃法等。為落實立法規劃、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2013年10月,召開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會議,全面部署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
  (二)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2013年,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規。在深化改革開放方面,制定了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修訂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方面,制定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制定了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修訂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國務院對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作出了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廢止了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船員條例等38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作了修改。
  2013年,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抵觸和有地方特色、可操作的原則,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規。如,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科學發展方面,北京市制定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貴州省制定了扶貧開發條例,福建省制定了閩台農業合作條例,河南省制定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在加強民主政治建設、規範國家權力運行方面,雲南省制定了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四川省制定了財政監督條例、政務服務條例,甘肅省制定了統計管理條例,雲南省、青海省制定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在加強文化建設、推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方面,雲南省制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四川省制定了公共圖書館條例。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方面,遼寧省制定了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制定了艾滋病防治條例,廣東省制定了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加快生態文明建設方面,海南省制定了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山西省制定了森林公園條例,青海省制定了濕地保護條例,陝西省制定了水土保持條例,浙江省制定了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南省制定了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
  (三)繼續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把提高立法質量作為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方面邁出新步伐。一是註重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可操作性,法律規定能具體就儘量具體,能明確就儘量明確。二是探索開展法律案通過前評估工作,在法律草案提請審議、擬建議表決通過之前,增加前置評估環節,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公眾代表、相關經營者、機構代表、專家學者、主管部門代表等,對法律出台的時機、立法的社會影響、法律條文的科學性合理性等進行綜合評估。三是改進以往只向社會公佈法律草案初次審議稿征求意見的做法,將法律草案的二次審議稿也向社會公開,再次征求民意。四是通過實地考察、暗訪、調查統計等多種方式,加強立法調研工作,最大程度地掌握真實情況。五是更加註重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邀請人大代表參與立法調研、座談會、論證會,認真研究吸納代表議案建議提出的意見,全年有約300名全國人大代表應邀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參與常委會會議對法律案的審議。
  2013年,國務院繼續推進行政法規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工作,全年共有9件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擬由國務院通過的行政法規草案,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全文公佈,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2013年,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公佈地方性法規草案公開徵集意見,向社會公開徵集五年立法規劃建議、年度立法選題和建議;對擬提請審議表決的法規評估論證、開展網上立法聽證;召開立法情況說明會、法制建設顧問專題座談會、邀請公眾參與立法座談,開展立法協商;遴選各級人大代表參與立法工作;聘任立法顧問、立法咨詢專家、法制咨詢組,成立立法咨詢專家庫;開設立法官方微博;向社會通報立法專題調研情況等多種方式,不斷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提高立法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
  (四)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監督
  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增強監督實效為重點,依法行使監督職權,著力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一府兩院”工作的監督,有效規範政府行為、促進司法公信力提高,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維護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
  ——對法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共檢查了義務教育法、可再生能源法、氣象法、行政覆議法等4部法律的實施情況。
  對義務教育法,重點檢查了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管理及使用,農村教師隊伍建設,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貫徹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等情況。對可再生能源法,重點檢查了法律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配套法規的制定,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問題等情況。對氣象法,重點檢查了氣象災害防禦、氣象資源開發利用、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制度落實,氣象法配套法律法規制定,基層氣象防災減災和公共氣象服務體系建設,雙重計劃財務體制落實等情況。對行政覆議法,重點檢查了貫徹實施行政覆議法的主要措施及其效果,行政覆議能力建設,行政覆議與相關制度的銜接,行政覆議法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等情況。在檢查上述4部法律實施情況的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就修改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檢查法律實施情況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採取了一系列改進措施。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了國務院關於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關於2012年中央決算的報告,關於2012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關於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關於城鎮化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關於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工作情況的報告,關於今年以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今年以來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傳染病防治工作和傳染病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情況的報告,關於國家財政科技資金分配與使用情況的報告,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實施中期評估報告,關於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決定執行和人民陪審員工作情況的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議的這些報告,涉及經濟工作、法治建設、民生問題、生態環境保護等多個方面。其中,10月份的常委會會議聽取審議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財政科技資金分配與使用情況的報告,併進行了專題詢問。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重點就某一具體領域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開展監督。
  ——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全國人大常委會重視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加強了對備案法規、司法解釋的主動審查。2013年,對國務院新制定的15件行政法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新制定的32件司法解釋,逐件逐條進行了審查。
  經過兩年努力,從2011年4月開始啟動的對現行司法解釋和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其他規範性文件進行集中清理的工作基本完成,2013年4月的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司法解釋集中清理工作情況的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這次集中清理對於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證法律正確實施具有重要意義,提出要繼續抓好相關後續工作,對確定需要修改的187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應明確工作時限並抓緊進行,進一步推進司法解釋規範化。常委會組成人員強調,制定司法解釋應當遵循立法原意和法律確定的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解釋。要根據法律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新情況、新要求,及時清理相關司法解釋,形成常態化的清理工作機制,保證司法解釋與國家立法相一致,更好地發揮司法解釋在指導審判、檢察工作中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專門研究,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要求,開展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修改工作,確保2014年年底之前按期高質量完成,同時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工作,推動法律統一正確實施,並於2013年12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了相關落實情況。
  二、關於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改革
  2013年,中國各級政府堅持依法行政,用法治方式履行政府職能、推動改革發展,進一步深化法治政府建設,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改革,各項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績。
  (一)推進政府職能轉變
  ——依法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2013年5月、7月和11月,國務院三次決定取消和下放共221項行政審批項目,重點是經濟領域投資、生產經營活動的項目,包括一些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涉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許可,以及涉及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的資質資格認定等。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國務院對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38部行政法規進行了修改,並廢止了1部行政法規。對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18部法律,國務院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截至2013年12月底,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共1700多項。
  ——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為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成果,遏制行政審批邊減邊增、明減暗增,在總結多年來中央和地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做法和經驗基礎上,國務院於2013年9月發佈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要求今後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一般不新設行政許可;從保障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放寬市場準入、降低企業和個人的投資創業門檻等方面,明確了不得新設行政許可的十六種具體情形,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行政許可一律不得收費;確需新設的,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嚴格設定標準。
  ——改革註冊資本登記制度。2013年10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決定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將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放鬆市場主體的準入管制,以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和創造力。為了使這一改革於法有據,國務院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對公司法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
  (二)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改革
  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經過多年改革,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綜合執法的領域已從最初的城市管理逐步擴展到文化、旅游、礦山安全、農業、林業、水利、交通等領域,初步解決了多頭執法、相互扯皮、執法擾民、執法謀私等問題。但是,對照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標準,對照人民群眾的要求,行政執法改革仍然任重道遠;行政執法領域問題頻發,尤其是城管執法問題在全社會引起強烈反響和指責,社會輿論呼喚深化行政執法改革。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和“完善行政執法程序”的要求,以及《決定》提出的一系列重大的改革措施,各級行政機關繼續深入推進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的改革。
  ——各地方進一步完善推進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相關制度,出台了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等具體規定,著力理順城管行政執法體制,提高執法水平。其中,上海、浙江等11個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北京、天津等34個省(市)制定了地方政府規章。上海市制定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在理順體制、規範行為、提高效能、完善監管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建立了案件審理委員會議事規則、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備案辦法、行政決策規則、城管執法人員資格管理等制度,同時還加強了社會監督網絡、城管監督員等社會監督制度建設。
  ——規範行政執法程序。各地方、各部門不斷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主體和人員的清理審查力度,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全國共制定行政執法程序的地方性法規23部、地方政府規章260部、部門規章129部。北京市先後頒佈了《北京市實施行政處罰程序若干規定》、《北京市行政強制案卷標準》、《關於對〈行政強製法〉若干實施問題的研究意見》等規定。山西省、上海市、南昌市、沈陽市專門就行政檢查程序作了規定。
  ——行政執法監督。各地方通過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查和對行政執法違法案件查處等,加強對行政執法監督的力度,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各地方不斷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如江蘇省政府推行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在清理和規範行政權力基礎上,統一行政權力事項名稱和編碼,統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以及其他行政權力事項和流程,開展網上申請、辦理、反饋、咨詢、投訴等服務,在全省基本實現行政權力事項全覆蓋。陝西省組織對寶雞等6個設區市進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綜合檢查,對“延安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粗暴執法”等新聞媒體和群眾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並通過省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佈。河南省通過換證審核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進行審查、清理,共認定3950個單位不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確認45416個申請人員不符合持證條件。
  (三)加強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工作
  2013年,國務院共收到報送備案的法規規章1204件。經審查,對其中1196件進行了備案登記(其中地方性法規517件,地方政府規章546件,部門規章133件),對其中6件不予備案登記,2件暫緩辦理備案登記。全年共收到社會公眾提出的書面審查建議49件,辦結20件。
  (四)推進行政覆議工作
  2013年,國務院共收到行政覆議申請2112件(含2012年結轉的334件),在辦案件共計2446件,其中立案受理608件,辦結944件。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行政覆議法執法檢查,進一步梳理行政覆議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為行政覆議法的修訂明確了主要思路和內容。
  三、關於審判、檢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一)審判工作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016件,審結9716件;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21.7萬件,審結、執結1294.7萬件。
  ——依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化解矛盾。2013年,各級法院審結一審刑事案件95.4萬件,判處罪犯115.8萬人。依法嚴懲煽動分裂國家、暴力恐怖襲擊等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犯罪,嚴懲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審結殺人、搶劫、綁架、爆炸、強姦、拐賣婦女兒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案件25萬件,判處罪犯32.5萬人。審結侵犯財產犯罪案件30.3萬件,判處罪犯39.8萬人。審結傳銷、走私、洗錢、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內幕交易、商業賄賂等經濟犯罪案件5萬件,判處罪犯6.9萬人。加大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打擊力度,審結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案件2.9萬件,判處罪犯3.1萬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和污染環境犯罪,審結相關案件2082件,判處罪犯2647人。尊重和保障人權,恪守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等原則,嚴格排除非法證據,各級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無罪。堅持合法自願原則,規範司法調解,各級法院通過調解和撤訴方式處理案件479.8萬件。
  ——加強民商事審判工作。2013年,各級法院審結一審民事案件355.4萬件,審結涉及人身損害、勞動就業、教育、醫療、住房、消費等案件53.7萬件,審結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糾紛、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案件20.3萬件,審結婚姻家庭、撫養繼承案件161.2萬件,審結資源開發、環境保護案件2464件。各級法院審結一審商事案件395.7萬件,審結企業破產案件1998件,審結保險、證券、票據等金融糾紛案件71.4萬件。審結一審涉外商事案件5364件,涉港澳台案件1.5萬件,海事海商案件1.1萬件。
  ——加強行政審判和國家賠償工作。2013年,各級法院審結一審行政訴訟案件12.1萬件。妥善審理社會關註的房屋拆遷行政訴訟案件,既依法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又支持地方改善環境、發展經濟。加強行政案件協調和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等工作,促進化解行政糾紛。審結國家賠償案件2045件,決定賠償金額8735.2萬元。
  ——加強執行工作。2013年,各級法院受理執行案件298.9萬件,執結271.8萬件,執行到位金額256億元。開展涉民生案件專項集中執行活動,執結案件3萬件,執行到位金額11.4億元。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對7.2萬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全面推進與金融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協助執行部門“點對點”網絡執行查控機制建設,加大反規避執行力度。
  ——加強涉訴信訪和審判監督工作。2013年,各級法院共接待群眾來訪53.9萬人次。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督導合議庭,帶案下訪,促進問題就地解決。推進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改革,完善“訴訪分離”和案件終結機制。加強審判監督,審結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11.6萬件,依法提起再審3萬件。對原判確有錯誤或因其他法定事由改判7415件,占生效裁判的0.09%。
  (二)檢察工作
  ——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和化解社會矛盾。全年共批准逮捕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879817人,提起公訴1324404人。深入開展反分裂、反顛覆、反恐怖鬥爭,堅決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暴力恐怖犯罪。突出打擊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犯罪,嚴懲以報複社會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批准逮捕嚴重暴力犯罪、黑惡勢力犯罪、多發性侵財犯罪、毒品犯罪嫌疑人500055人,提起公訴580485人。依法懲治侵犯婦女兒童和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犯罪,嚴厲打擊性侵幼女、校園性侵等犯罪行為。在嚴懲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對涉嫌犯罪但無逮捕必要的,決定不批捕82089人;對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決定不起訴51393人。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並獲得被害人諒解,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的,依法決定不批捕、不起訴,或建議人民法院從寬處罰,促進矯正犯罪、修複社會關係。
  ——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全年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37551件51306人。突出查辦大案要案,立案偵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100萬元以上的案件2581件,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2871人。立案偵查涉及民生民利的職務犯罪34147人,嚴肅查辦以賄賂等手段破壞選舉、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查處以權謀私、貪贓枉法、失職瀆職的行政執法人員11948人、司法人員2279人。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對5515名行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強化境內外追逃追贓工作,追繳贓款贓物計101.4億元,會同有關部門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762人。
  ——強化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堅決防止冤假錯案,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對偵查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25211件;對濫用強制措施、違法取證、刑訊逼供等偵查活動違法情形,提出糾正意見72370件次,對證據不足和不構成犯罪的,決定不批捕100157人、不起訴16427人。強化刑事訴訟監督,對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立案29359件;對應當逮捕而未提請逮捕的,追加逮捕39656人;對應當起訴而未移送起訴的,追加起訴34933人。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訴6354件。強化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監督糾正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違法情形42873件次;督促清理久押不決案件,監督糾正超期羈押432人次。完善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機制,監督糾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16708人。強化民事行政訴訟監督。認真落實修改後民事訴訟法的新規定,制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加強和規範對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依法對生效裁判、調解書提出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15538件,對審判中的違法情形提出檢察建議18398件,對民事執行活動中的違法情形提出檢察建議41069件。
  ——立足檢察職能促進發展和保障民生。積極服務經濟發展,圍繞公共資源出讓、國有企業改製、政府採購等重點領域,深入推進治理商業賄賂工作,查辦涉嫌商業賄賂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4549人。加大懲治和預防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力度,在招標投標、資金管理、質量監管等環節查辦職務犯罪8173人;在全國範圍內選擇100個重大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專項預防,會同有關單位共同防控廉政風險。依法懲治金融詐騙、合同詐騙、內幕交易、非法集資和傳銷等嚴重經濟犯罪,起訴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嫌疑人84202人。從嚴懲治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起訴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藥劣藥等犯罪嫌疑人10540人。立案偵查火災、礦難等事故背後的失職瀆職、受賄等職務犯罪685件1066人。嚴懲制售偽劣種子、農藥、化肥等坑農害農犯罪;在農業補貼、農田水利建設等涉農領域查辦職務犯罪12748人。強化對環境資源的司法保護,起訴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非法採礦、盜伐濫伐林木等犯罪嫌疑人20969人,在環境監管、污染治理、生態修複工程建設等領域查辦職務犯罪1290人;探索通過督促起訴、檢察建議等方式,推動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對環境資源的監管職責。
  ——深化司法公開和加強執法辦案活動的內部監督管理。推進檢察機關及時主動公開和依當事人申請公開制度化、規範化,普遍設立檢務公開大廳,全面推行案件流程信息查詢、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和辦案結果告知等制度。加強檢察門戶網站、檢察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平臺建設,推進新聞發佈制度化,及時公開重大案件辦理等情況,提高執法辦案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修訂檢察機關執法工作基本規範,嚴格執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推行申訴案件受理與辦理相分離制度,深化案件集中管理和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建設。
  (三)司法解釋與指導性案例工作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台司法解釋9件。最高人民法院單獨出台司法解釋19件,其中刑事司法解釋2件,民事司法解釋7件,行政司法解釋2件,其他司法解釋8件,發佈指導性案例14個;最高人民檢察院單獨出台司法解釋4件。這些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為法律的正確實施發揮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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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依法處理刑事司法工作中重大複雜問題予以指導。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法律適用、定罪量刑標準等問題作了全面規定,加大了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非法經營、敲詐勒索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具體規定,統一法律適用,打擊利用網絡造謠傳謠等犯罪行為,維護良好網絡環境。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3號王召成等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案,明確了劇毒化學品氰化鈉等屬於刑法規定的毒害性物質;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4號董某某、宋某某搶劫案,對如何準確適用禁止令做出了示範性裁判。
  ——對依法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予以指導。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對勞動爭議案件管轄權、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等問題進行明確規定,促進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就保險法中關於保險合同一般規定部分有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明確,切實維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指引。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對涉及債務人財產的相關問題做出了規定,對於準確把握債務人財產範疇,切實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指導意義。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依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構建規範有序、安全放心的食品、藥品市場。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7號張莉訴北京合力華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明確了為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汽車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8號中興通訊(杭州)有限責任公司訴王鵬勞動合同糾紛案,明確了用人單位不能以“末位淘汰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對依法處理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予以指導。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定》,對人民法院辦理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程序作出統一規範,進一步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規定》,對於加強對賠償請求人權利救濟的力度,擴大爭議各方對國家賠償案件審理程序的參與,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具有重要意義。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2號魏永高、陳守志訴來安縣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批覆案,明確了內部行政行為外部化後的可訴性問題。
  (四)公安工作
  ——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提升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全面落實打防管控措施,依法打擊黑惡勢力犯罪、涉槍涉爆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和“兩搶一盜”、拐賣婦女兒童、電信詐騙、酒駕醉駕、涉毒等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犯罪活動,處置了一批重大個人極端暴力案件,偵辦了網上有組織製造傳播謠言、編造“飛機詐彈”、廣東陸豐制販毒品以及食品藥品安全、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等一批有影響的大要案。建立完善部門警種合作、區域警務合作、國際警務合作機制,健全完善統一指揮、情報主導、合成作戰、高效打擊的打擊犯罪新機制。堅持關口前移、源頭治理,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不斷強化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加快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全力維護社會大局穩定,著力提升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
  ——轉變工作作風,提升服務效能。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努力使廣大民警的思想作風有明顯轉變、素質能力有明顯提升、服務效能有明顯提高。開展“為何從警、如何做警、為誰用警”大討論活動,增強群眾觀點和宗旨意識,打牢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思想基礎。註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強作風建設,推動作風建設制度化、規範化和常態化。制定出台公安民警《三項紀律》,建設開通全國公安機關12389專用舉報電話和互聯網舉報平臺,進一步拓寬和暢通舉報投訴渠道。樹立民意主導警務理念,對群眾深惡痛絕的事“零容忍”,對群眾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努力使各項公安工作更加順應群眾要求、符合群眾意願。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戶籍、交通、消防、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工作,及時下放取消了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研究推出了更多實實在在的便民利民舉措,努力讓人民群眾感到管理更人性、服務更貼心、辦事更便利。
  ——深化執法規範化建設,提升執法公信力。適應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新要求,教育引導廣大民警樹立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觀念。公安部印發《公安機關深化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任務和階段目標》,提出了建設法治公安的目標,明確了今後三至五年深化執法規範化建設的總體目標和具體任務。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進一步細化刑事執法程序,健全冤假錯案防範、糾正、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執法權力正確行使。開展取保候審突出問題專項督察、執法個案督察和日常執法巡查,堅決整治執法不嚴格、不公正、不規範和執法不作為、不勇為、亂作為等突出問題。有序開展階段目標落實情況檢查驗收,總結提煉經驗做法,推動執法規範化建設全面、持續開展。狠抓執法辦案場所規範化管理使用,促進規範執法,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深化執法信息化建設,大力推行網上執法辦案,借助信息化手段,努力實現對執法活動的全程、實時監督。開展首次全國公安機關高級執法資格等級考試,有針對性地加強了執法教育培訓,有效提升了公安機關執法水平。
  (五)司法行政工作
  ——監獄工作。開展全國監獄生產安全大檢查,連續25個月沒有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罪犯教育改造質量進一步提高,全國監獄完成3萬餘名罪犯的掃盲任務,39萬名罪犯獲得職業技術等級證書。監獄建設和佈局調整工作進一步推進,重點支持了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地處偏遠、設施落後的97所監獄的遷建改造。
  ——社區矯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範圍實現全覆蓋,社區服刑人員數量增長迅速。截至2013年底,各地累計接收社區服刑人員1757392人,累計解除矯正1076391人,現有社區服刑人員68.1萬人。全國92%的地(市、州)司法局和88%的縣(市、區)司法局單獨設立社區矯正管理機構,全國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社會工作者7.1萬人,社會志願者60.1萬人。
  ——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截至2013年底,中國共有律師25.09萬人,其中專職律師22.53萬人,律師事務所2.06萬家。2013年全國律師共辦理各類訴訟案件255.53萬件,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81.77萬件。截至2013年底,共有21個國家和地區的260家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設立了328家代表處,其中2013年共完成17家代表機構設立、128名代表派駐和變更、6家代表機構更名、7家代表機構註銷的審批工作。截至2013年底,全國共有公證機構2991家,公證員1.27萬人。2013年共辦理公證事項1258.9萬件,其中國內公證895萬件,涉外公證344萬件,涉港澳台公證20萬件。截至2013年12月,全國共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7.1萬人,基層法律服務所1.84萬家。全年共辦理案件144萬件。截至2013年12月,全國共有法律援助機構3680個,工作人員1.45萬人。全年共組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15萬件,為127萬人提供了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咨詢630萬餘人次。
  ——人民調解工作。截至2013年12月,全國共有人民調解組織82萬個,人民調解員422.9萬人。全年調解矛盾糾紛943.9萬件,成功921.9萬件。全國共建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31790個。
  ——國家司法考試和司法鑒定工作。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共有43.5萬人報名、34.8萬人參考,7.3萬人被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截至2013年底,全國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4876家,司法鑒定人員55206人,全年共完成司法鑒定1675423件。
  四、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
  2013年,中國牢牢把握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方向、目標和重點,積極穩妥地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一)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
  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司法體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
  ——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統一招錄、有序交流、逐級遴選機制,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職業保障制度。
  ——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加強和規範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
  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範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係。
  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錄製並保留全程庭審資料。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推動公開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嚴格規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序,強化監督制度。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
  ——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進一步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
  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
  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加強職業道德建設,發揮律師在依法維護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開展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的試點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試點方案》,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等9個中級和基層法院試行(試點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的,試點範圍包括本院及其所轄範圍指定的試點法院)。部署各試點法院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權運行機制,消除審判權運行機制的行政化問題;科學設置審判組織,合理界定各類審判組織的職權範圍,理順各類審判組織之間的關係,調動法官積極性;優化配置法院內部各主體的審判職責與管理職責,依法強化各種職能之間的制約監督,確保獨任法官、合議庭及其成員依法公正行使審判職權;嚴格落實獨任法官、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辦案責任,做到“權責統一”;完善審判委員會的議事規則,改進工作運行機制,規範案件討論範圍。並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及時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在河北等7個省(直轄市)的17個地市級檢察院和基層檢察院開展試點。要求以建立權責明確、協作緊密、制約有力、運行高效的辦案組織模式為基礎,以落實和強化檢察官執法責任為重點,科學劃分檢察機關內部執法辦案權限,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組織,改革完善檢察機關執法辦案責任體系,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形成符合檢察工作規律、檢察職業特點、檢察隊伍管理和法律監督運行要求的組織結構、責任體制和運行機制。
  (三)深化司法公開改革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及《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要求人民法院以推進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為契機,打造陽光司法工程,全面深化司法公開;要求人民法院落實深化審判公開原則,規範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工作,逐步實現四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的生效裁判文書都上“中國裁判文書網”,增強裁判文書說理,逐步實行庭審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併入捲存檔。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深化檢務公開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確定在黑龍江等5個省級檢察院及其轄區內14個地市級檢察院、40餘個基層檢察院進行試點。部署明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內容以及責任主體;建立健全法律文書說理和公開制度,健全公開審查、公開答覆制度,健全新聞發佈制度等制度機制,拓展檢務公開的途徑和載體;建立健全檢務公開的保障機制。
  (四)開展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的試點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群眾依法參與和監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等19個中級、基層法院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試點工作。方案指出,有關法院將全面落實“倍增計劃”,按照不低於基層法院法官人數2倍的比例增補人民陪審員,確保普通群眾代表比例不低於新增人民陪審員的三分之二。還將建立統一管理的人民陪審員信息庫及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員信息庫,在兼顧行業背景、居住區域以及陪審案件類型等特點的基礎上,逐步擴大隨機抽取範圍。試點法院還將進一步擴大陪審案件範圍,強調法官在審判活動中履行法律引導和告知義務,落實人民陪審員閱卷權、參審權、異議權,不斷健全合議庭評議規則。在審理知識產權、醫療事故、海事海商、未成年人保護等有關案件中,註重安排專家型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從群眾最關註、監督較薄弱的查辦職務犯罪工作入手,為確保職務犯罪偵查權的正確行使而建立的社會監督機制,是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一種重要形式。2003年正式啟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目前已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行。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機制改革試點方案,積極推動人民監督員外部化選任管理改革。
  (五)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
  ——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就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加強防止和糾正錯案機制建設作了明確規定。一是健全防止錯案機制,嚴格遵守證據裁判原則,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準確把握刑事案件證明標準。強調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並全程同步錄音或者錄像。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二是健全發現錯案機制,著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申訴、控告權,充分發揮律師的辯護作用。三是健全糾正錯案機制,明確錯案的認定標準和糾錯啟動主體,完善錯案糾正程序。四是建立錯案責任追究機制,實行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制,形成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的管理體系。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要求尊重被告人的訴訟主體地位,維護被告人的辯護權等訴訟權利,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程序公正原則、審判公開原則和證據裁判原則。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強調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為中心。死刑案件,由經驗豐富的法官承辦,覆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審判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受追究。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於切實履行檢察職能、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若干意見》,要求堅決杜絕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要重視證據的綜合審查和運用,重視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依法核實和排除非法證據,客觀、公正作出處理決定。要結合深化檢察改革,進一步健全完善防範冤假錯案的工作機制,改革和完善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明確各層級的辦案責任,建立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司法部印發了《關於認真履行司法行政機關職能、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相關制度機制,規範辯護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等辯護權利的規定落到實處。監獄人民警察和社區矯正執法人員發現有冤假錯案線索的,依法及時轉送或者主動提請有關機關處理。切實保障罪犯申訴權利,不得扣押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材料。公安部、國家安全部也制定完善了執法辦案等制度。
  ——改革涉法涉訴信訪制度。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把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政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已經進入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政法機關應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時限內公正辦結。對已經窮盡法律程序,涉法涉訴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已經得到公正處理,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法不再啟動複查程序。2013年1月,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把涉法涉訴信訪改革確定為政法系統的重點改革之一,明確了試點先行的工作思路,分四批部署全國政法機關逐步開展試點工作,並於2013年10月在全國推開。
  五、關於人權的法治保障
  2013年是中國人權事業繼續向前邁出重大步伐的一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重申“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健全社區矯正制度,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等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這一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2012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分別從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人權保障以及人權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等6個方面,介紹了中國人權事業的新進展。10月25日中國順利通過了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國別人權審查工作組的審查。11月12日第68屆聯合國大會投票改選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中國成功當選。
  (一)人身人格權
  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全面評估當地人口形勢、計劃生育工作基礎及政策實施風險的情況下,制定單獨兩孩政策實施方案。
  2月,《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正式實施。指南提出,處理個人信息前要徵得個人信息主體的同意。收集個人一般信息,如果信息主體明確反對,要停止收集或刪除個人信息;收集個人敏感信息,要得到個人信息主體的明示同意。
  (二)財產權
  為保障農民的土地和財產權利,5月,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徵地的緊急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徵地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徵地,杜絕暴力徵地行為,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包括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等等。
  (三)健康權
  為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10月,國務院印發《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著力擴大供給、創新發展模式、提高消費能力,促進基本和非基本健康服務協調發展。力爭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蓋全生命周期、內涵豐富、結構合理的健康服務業體系,健康服務業總規模達到8萬億元以上。
  在確保食品藥品安全方面,《加強藥用輔料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兒童化妝品申報與審評指南》於2013年2月正式實施,規定對新的藥用輔料和安全風險較高的藥用輔料實行許可管理,對其它輔料實行備案管理;兒童化妝品應最大限度地減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種類。4月,國務院下發關於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要求省、市、縣級政府組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食品藥品實行集中統一監管。
  12月,新修訂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公佈。此次修訂堅持以人為本、以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為宗旨,傾向生產一線作業人員。職業病修訂為10類132種,新增18種。
  (四)生存與社會保障權
  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國民旅游休閑綱要(2013—2020)》,提出保障國民旅游休閑時間,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保障職工休息權益。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督查情況彙報,決定將《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五)特殊群體的人權保障
  為打擊震懾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提高全社會法制意識與防範保護意識,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典型案例,指導各級法院在刑事司法工作中深入貫徹未成年人利益保護優先原則。9月,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聯合發佈《關於做好預防少年兒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教育部門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開辦、誰負責”的原則,落實中小學校長作為校園內部安全管理和學生保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偵察、起訴審理、定罪量刑等做了全面細緻的規定。
  為保障老年人權益,9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
  為保障殘疾人權益,8月,《中共中央組織部等7部門關於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意見》發佈,要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對殘疾人能夠勝任的崗位,在同等條件下要鼓勵優先錄用殘疾人。
  六、關於知識產權保護
  2013年,中國大力加強知識產權立法、執法、司法工作,特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改商標法的決定,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的商標制度,同時,依法保護專利權、著作權,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了國家創新體系的建設。
  (一)知識產權執法
  2013年,知識產權領域的執法辦案工作不斷強化,全國知識產權系統共辦理各類案件16227件,同比增長79.8%,其中專利糾紛辦案5056件,同比增長101.4%。在辦案力度加大的同時,辦案結構有所優化,辦案周期進一步縮短。
  2013年全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各類商標違法案件56867件,其中查處一般違法案件6896件,商標侵權假冒案件49971件,涉外商標案件11735件。在查處的各類商標違法案件中,收繳和消除違法商標標識653萬件。
  為提升執法能力,開展了分區域的執法業務提高輪訓與案例研討工作,在部分地區初步建立起專利侵權糾紛快速調解、協作調度、侵權判定咨詢等工作機制,完善了執法維權績效考核指標。為執法人員配備移動查詢終端,提高了現場辦案的便捷性與準確性。
  開展維權援助舉報投訴工作。不少地方專利保護條例明確了維權中心的法律地位。各中心組織提供專利侵權判定咨詢服務,支持協助執法辦案。12330接受舉報投訴量持續增加。廣東中山中心有效開展專利糾紛快速調解工作,行政與司法銜接機制不斷深化。
  (二)專利、商標的申請和審查
  全年受理髮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申請237.7萬件,同比增長15.9%;授權三種專利131.3萬件,同比增長4.6%。其中,受理髮明專利申請82.5萬件,授權20.8萬件。受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89.2萬件,授權69.3萬件。受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66萬件,授權41.2萬件。發明專利實審周期為22.2個月,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審查周期分別為4.3個月和3.8個月。
  在非本國居民申請中,2013年發明專利申請量排在前十位的國家依次是日本、美國、德國、韓國、法國、瑞士、荷蘭、英國、瑞典和意大利。作為《專利合作條約》(PCT)受理局,2013年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共受理國際申請22924件,同比增長15%。
  2013年,知識產權局收到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1561件,予以公告併發出證書1612件。
  2013年共受理商標註冊申請188.15萬件,同比增長14.15%,連續12年居世界第一。共受理商標異議申請34667件,同比減少4.58%。截至2013年12月,商標累計註冊申請量為1324.13萬件,累計商標註冊量為865.24萬件,商標有效註冊量為723.79萬件。
  2013年共審查商標註冊申請142.46萬件,同比增長16.09%;目前商標註冊申請平均審查周期為10個月。共核准註冊商標996724件,駁回申請262185件。
  (三)知識產權審判工作
  2013年,各級法院審結一審知識產權案件10萬件。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做好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為確保新修訂的商標法的正確貫徹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及時發佈了《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還發佈了《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2)》,編輯出版了《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年鑒2012》,公佈了2012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10大案件、10大創新型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
  繼2008年6月《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提出“探索建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後,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再次明確提出“探索建立知識產權法院”,對加強涉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類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理,協調整合現有各級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業務庭的職能,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的法治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四)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合作
  進一步深化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合作。積極協調WIPO設立中國辦事處事宜。與WIPO簽署《關於發展基礎設施服務以支持專利審查工作共享的合作協議》,實現了中國知識產權局雲專利審查實驗系統(CPES)和WIPO管理的檢索與審查集中式接入系統(CASE)的互聯。
  加強多邊、雙邊合作。在中美歐日韓五局合作、中日韓三局合作機制、“金磚國家”知識產權合作、中國—東盟知識產權合作中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雙邊合作內涵不斷深化,在積極發展與周邊及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機構的友好合作關係的同時,深化中歐知識產權務實合作,不斷開創中美知識產權合作新局面。截至2013年底,與美國、日本、韓國、德國、俄羅斯、英國等16個國外知識產權機構簽署了專利審查高速路(PPH)相關協議,進一步擴展了中國現有的PPH合作網絡。
  七、關於生態文明法治建設
  生態文明建設關係人民生活,關乎民族未來。霧霾天氣範圍擴大、環境污染矛盾突出,是大自然向粗放發展方式亮起的紅燈。2013年,中國生態文明法治建設取得重大進展。特別是《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緊緊圍繞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這一奮鬥目標,深化生態文明建設體制改革,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實行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複制度,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標志著中國的生態文明建設進入了一個以制度建設為中心的新時期。
  (一)環境資源領域立法工作
  ——修改草原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漁業法。2013年6月、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修改了草原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漁業法等4部法律。這次修改主要是為了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取消和下放相關的行政審批項目,同時也有利於激發市場和社會的活力,更好地保護環境。
  ——審議環境保護法的修改。2013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並決定將環境保護法的修改由修正案形式改為全面修改的修訂案形式。三審稿增加了九個方面新內容,包括加大環境保護的財政資金支持力度;強調地方制定經濟政策時應充分聽取專家意見;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權力;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立土壤調查和修複制度;鼓勵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增加對企事業單位主管人員的人身處罰;環評機構弄虛作假與項目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明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等。
  ——制定和修改環境資源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2013年,為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活動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國務院制定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為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促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國務院制定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2013年,具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修)定了30多件環境資源地方性法規。其中,貴陽市制定的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珠海市制定的珠海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是十八大後首批對生態文明建設進行專門規定的綜合性法規,對於促進國家層面生態文明建設專項立法具有重要意義。此外,自2003年6月20日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在全國率先制定以來,甘肅、湖南、陝西、廣東、內蒙古、遼寧、寧夏、四川、西藏、吉林、江西、新疆、浙江、山東、北京、青海、雲南、河北等共有19個省(區、市)紛紛制定省級濕地保護法律文件,濕地保護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關註和重視。
  2013年,國務院有關部門、一些省(區、市)和較大的人民政府,還制定和修改了一批環境資源行政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制定和修改了一批環境資源領域的標準、名錄、目錄等。截至2013年底,中國現行有效的國家環境標準總數達1499項。
  (二)環境資源領域執法工作
  ——制定有關環境資源規劃。2013年,國務院出台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及近期行動計劃、水質較好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環境保護部、國家林業局、國家海洋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部門分別出台了全國生態保護“十二五”規劃、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十二五”發展規劃、化學品環境風險防控“十二五”規劃、國家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十二五”規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綱要、國家海洋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中國逐步降低熒光燈含汞量路線圖等。其中,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規定,到2017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顆粒物濃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優良天數逐年提高;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細顆粒物濃度分別下降25%、20%、15%左右,北京市細顆粒物年均濃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綱要劃定了2020年全國林地面積不低於46.8億畝、全國濕地面積不少於8億畝的生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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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一是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聯合印發《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並與31個省(區、市)簽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北京市政府出台《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規定到2017年,全市空氣中的細顆粒物年均濃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二是細化配套政策和環境標準。截至2013年底,環境保護部共出台了大氣污染防治環境標準18項、污染防治技術政策9項、保護技術規範19項。三是環境保護部組織實施《空氣質量新標準第二階段監測實施方案》,出台《關於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工作方案》、《城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編製指南》等。四是加強大氣環境執法監管,環境保護部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6省(區、市)的19個市開展兩次督查行動,檢查企業403家。五是建立區域協作機制,環境保護部牽頭成立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六是強化財政資金等保障措施,中央財政新增設立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首批安排50億元支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內蒙古等六省(區、市)的大氣污染治理。
  ——加強環境監測和環境信息公開。一是推進環境監測和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建設,制定一批行政規範性文件。二是及時公開有關環境信息。環境保護部在發佈年度《中國環境狀況公報》、《中國環境質量報告》、《中國環境統計年報》及重點流域和重點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公告的基礎上,新發佈《城市空氣質量月報》、《全國主要流域重點斷面水質自動監測周報》、《全國地表水水質月報》,公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等環境信息。特別是污染源環境監管方面的環境監測和環境信息公開進展顯著,環境保護部除在第一批74個城市496個監測點位實時發佈PM2.5等六項污染物監測數據,還完成第二批116個城市開展PM2.5等污染物監測點位的建設任務,並開始實時發佈監測數據。環境保護部還公佈每月74個城市空氣質量排名。
  ——開展環境審批、執法檢查和責任追究。2013年,環境保護部共批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243件,涉及總投資1.87萬億元。其中,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保等項目129個,約占總投資的68%,32個不符合要求的項目被退回報告書、不予審批或暫緩審批。全國共出動環境執法人員183萬餘人(次),檢查企業71萬餘家(次),查處環境違法問題6499件,掛牌督辦1523件。開展華北地區地下水污染專項檢查,檢查涉水排污企業2.59萬家,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558件。開展環境安全大檢查,共檢查企業10萬餘家,發現重大環境風險隱患3700多個。加強環境考核問責,對未通過總量減排年度考核或目標責任書重點項目未落實的3個省(區)、3個企業集團和6個城市實行環評限批。對國務院批覆的《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年度考核不合格的5個省的16個地市進行了環評限批。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示範試點。環境保護部出台《關於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工作的意見》,發佈《生態文明建設試點示範區指標》,新增第五批、第六批共72個生態文明建設試點。至2013年底,全國已有海南、吉林、黑龍江、福建、浙江、安徽等16個省(區)開展生態省(區)建設,1000多個市(縣)開展生態市(縣)建設,建成國家級生態市(縣)55個、國家級生態鄉鎮2986個。
  (三)環境資源領域司法工作
  ——依法審理環境案件。2013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結各類刑事、民事、行政一審案件16218件。其中審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一審刑事案件13210件,審結環境監管失職一審刑事案件12件,審結民事環境一審案件1906件,審結行政環境一審案件1090件,加大了環境司法保護力度,有力懲治了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出台相關司法解釋。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佈《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利於較好解決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及部分疑難案件的定罪量刑問題,對依法嚴懲環境污染犯罪,強化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力度具有重要意義。
  ——公佈環境司法重大信息。為推進環境司法信息公開,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雲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重慶雲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環境案,胡文標、丁月生投放危險物質案等4件環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7月,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環境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10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通報了3件環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2013年度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司法保護情況報告》綠皮書,公開了環境審判工作開展基本情況、創新做法及審判效果、工作思路等。12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江蘇省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資源環境司法保護新聞發佈會,通報了近年來該省法院資源環境案件審理相關情況。同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4件環境污染案件,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氣會發佈8件整治環境污染典型案例,以依法懲治震懾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有效指引執法辦案工作。
  八、關於法制宣傳、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
  2013年,中國繼續貫徹實施“六五”普法規劃,法學教育、法學研究也在改革中發展、在繼承中創新。
  (一)法制宣傳工作
  ——推進重點對象學法用法工作。司法部、全國普法辦組織開展了“省(區、市)黨委書記談法制宣傳教育”系列訪談活動。舉辦領導幹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系列講座。司法部、全國普法辦、教育部、團中央等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見》,對進一步加強青少年特別是在校學生法制教育作出全面部署。舉辦第十屆全國青少年網上普法知識大賽和“青少年維權崗”創建活動。繼續組織實施“愛祖國、學法律、創和諧”大型青少年普法活動。
  ——開展“六五”普法中期成果宣傳展示活動。在中國普法網開展“六五”普法成果展示活動。組織中央媒體開展“‘六五’普法媒體基層行”活動,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電視臺等20家中央新聞媒體分7個採訪組,分別赴山東、江蘇等12個省(區、市)和部門,深入一線實地採訪各地“六五”普法開展情況。
  ——開展各類主題法制宣傳教育和法治創建活動。為推進法律進機關、進社區、進家庭、進學校、進企業、進農村的“六進”活動,印發了《關於開展“深化‘法律六進’,推進依法治國”法制宣傳教育主題活動的通知》,舉辦“法律六進”專場活動,制定“法律六進”考核指導標準。推進法治城市、法治縣(市、區)等創建工作,印發《關於深化法治城市、法治縣(市、區)創建活動的意見》,表彰了一批先進單位。以“大力弘揚法治精神,共築偉大中國夢”為主題,組織開展“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系列宣傳活動,司法部、教育部、團中央等共同舉辦了“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憲法進課堂”活動,中央電視臺製作了“法治的力量”——“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專題節目,組織全國百家網站暨“中國普法”官方微博法律知識競賽等。
  ——繼續組織實施“雙百”活動。2013年,“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活動共舉行報告會497場,直接聽眾20萬人次,主要宣講主題包括“建設法治中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發展道路”、“領導幹部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及其實施”、“社會管理方式創新及其法治保障”、“深化市場經濟改革的法治保障”等。
  (二)法學教育
  ——進一步明確新一輪法學教育改革的方向和著力點。2013年10月,教育部高校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2013年年會暨“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論壇在長沙召開,會議提出新一輪法學教育改革的六個著力點:進一步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轉變法學教育思想觀念;註重法學教育多樣化;推進法學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一體化;加強法學博士後制度創新,利用博士後培養機制凝聚國內外高端法律人才;提高法學學科、法學教材、法學教育模式的創新水平以及法學教師隊伍的創新能力,同時加強中青年法學教師隊伍的建設;促進法學教育信息化和信息平臺的共建、共享和共同提高。
  ——貫徹落實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7月中央政法委員會、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於實施高等學校與法律實務部門人員互聘“雙千計劃”的通知》;10月,教育部召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工作推進會”,首批法律人才培養基地院校就創新人才培養體制,分類細化職業去向,強化全方位、多渠道的實踐育人體系等進行了交流。中央政法委在西安召開法律人才互聘“雙千計劃”現場會,對實施高等學校與法律實務部門人員互聘“雙千計劃”工作進行再動員、再部署。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實施以來,各地各部門積極推進“走出去”、“請進來”合作機制,政法系統到高校擔任兼職教師的達1033人,法學教師在政法系統掛職人數達300人。
  ——啟動增列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點工作。國務院學位辦下發《關於開展增列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點審核工作的通知》,以服務需求、深化改革、動態調整、保證質量為指導方針,面向具有博士、碩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和軍隊院校,按“限額審核、總量控制”原則開展增列碩士專業學位(包含法律碩士)授權點審核工作。
  ——開展法學教育領域的國際及境外交流。3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南非開普敦大學法學院在南非共同主辦“首屆中非法學院院長論壇”。4月,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與韓國、日本、新加坡、俄羅斯等國家及地區的近五十位法學院院長共同參加了在韓國首爾舉行的第四屆亞洲法學院院長論壇,深入瞭解周邊國家的法學教育進展狀況,分享中國法學教育的觀點和經驗。
  (三)法學研究
  ——法學各學科研究立足實際,不斷創新。憲法學圍繞法治國家建設與憲法實施、憲法權威與憲法共識、憲法學的體系化等問題進行了研究;法理學對法治中國的基本理論、司法權威與公信力等問題進行了研究;行政法學對法治政府評價體系、政府職能轉變的立法保障、行政審判體制改革和行政法治中的行政檢察制度等問題進行了研究;民法學圍繞民事立法問題、民事法律適用問題以及民法總則的制定、人格權法立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訂等進行了研究;知識產權法學重點研究了知識產權立法機制與修法熱點、知識產權濫用與反壟斷、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與海外維權等問題;商法學以法治國家建設中的商法思維與商法實踐為中心進行了研究;經濟法學圍繞經濟轉型、經濟體制改革與經濟法的完善等問題進行了研究;民事訴訟法學圍繞新民事訴訟法的理解與適用進行了研究;刑事訴訟法學圍繞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進行了研究;社會法學重點研究了社會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工資立法、勞動法的適用等問題;刑法學圍繞刑法與相關部門法的協調發展和當代中國腐敗犯罪的防制對策等問題進行了研究;國際經濟法學圍繞後危機時代國際經濟法的新發展與中國的實踐進行了研究;中國法制史學重點研究了中華傳統法智慧與百年移植法制本土化改良問題;外國法制史學圍繞中世紀大學的起源與法律教育的關係、法律教育的起源、法律教育的近代變革等問題進行了研究。
  ——國家社科基金委員會和教育部支持法學重大項目研究。2013年度國家社科基金《課題指南》發佈了“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理論與實踐研究”等140個課題進行招標研究,重大項目包括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與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加快建設法治中國、法學方法論與中國民商法、人民幣國際化的法律問題、國家網絡空間安全法律保障機制、信息服務與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當代中國公眾共用物的良法善治等。2013年度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重點課題主要圍繞預算權的憲法規制、公共財政法治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法律保障、法官道德建設的法治保障等問題。2013年度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主要圍繞中國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加快發展民營金融機構的法律保障、建構立體形式反腐敗體系、我國土地出讓制度改革及收益共享機制、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整合與體系完善、對政府全口徑預算決算的審查和監督等問題。2013年,中國法學會組織實施的“法學研究十大專項規劃”各項目全部通過評審鑒定,取得了一批有理論價值和實踐價值的優秀研究成果。
  ——成立多家法學研究協同創新中心。6月,南京師範大學、東南大學、揚州大學、江蘇省社科院等單位共同設立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下設區域立法發展、區域行政法治、區域法治文化、區域司法發展、區域涉外經濟法制等五個研究平臺。8月,中國人民大學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聯合成立食品安全治理協同創新中心。10月,中國政法大學、國家行政學院、北京大學共同發起成立法治政府協同創新中心,側重研究法治政府建設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推動法治政府研究水平提升、深化政府體制機制改革。
  ——各法學專業研究會年會成果顯著。各法學專業研究會立足實際、著眼現實、關註民生,討論、研究出從實際出發、符合實際需求、解決實際問題的法學研究成果。民法學研究會年會9月在重慶舉行,主題為民事立法問題研究和民事法律適用問題研究;刑法學研究會年會10月在天津舉行,主題為刑法與相關部門法的協調發展、當代中國腐敗犯罪的防制對策;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年會11月在海南舉行,主題為民事訴訟法的理解與適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年會10月在武漢舉行,主題為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商法學研究會年會10月在長沙舉行,主題為法治國家建設中的商法思維與商法實踐;經濟法學研究會年會9月在沈陽舉行,主題為經濟法學重要範疇研究和經濟轉型、經濟體制改革與經濟法的完善;憲法學研究會年會10月在重慶舉行,主題為法治國家建設與憲法實施問題;法學理論研究會年會9月在大連舉行,主題為法律權威與法治體系;立法學研究會年會11月在南昌舉行,主題為現代立法制度與立法法的修改完善。
  九、關於國際交流與國際合作
  2013年,中國積极參与有關國際立法,努力推進涉外法治建設,不斷增進法治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取得了一系列積極成果。
  (一)國際反腐敗合作和國際司法協助工作成果豐富
  ——推動反腐敗領域的國際合作。5月,在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召開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審議組會議抽簽確定,由越南和巴哈馬擔任審議國,對中國履行公約的相關情況進行審議。這是公約對中國生效以來中國首次接受審議。6月,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五屆研討會在山東濟南召開,來自7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反貪機構參加,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孟建柱在講話中指出,中國將以積極的態度,推動加強國際反腐領域的合作,堅決鏟除腐敗毒瘤。8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資產追回和預防腐敗工作組會議在維也納召開,中國代表團深入參與各議題討論,積極主張國際社會加強合作,促進腐敗資產追回和預防腐敗工作。11月,中國代表團出席《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五屆締約國大會,全面介紹了中國反腐敗工作的最新進展和成就,就進一步加強國際合作闡述了中國的原則立場和主張。
  ——推進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締約工作。截至2013年底,中國共與62個國家締結各類司法協助類條約123項。2013年中國與外方簽署了3項雙邊司法協助條約:《中國和阿富汗引渡條約》、《中國和阿根廷引渡條約》、《中國和英國刑事司法協助條約》。2013年生效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有2項:《中國和安哥拉引渡條約》、《中國和科威特民商事司法協助協定》。上述條約的締結和生效,為規範和深化中國與有關國家司法領域的合作,共同打擊跨國犯罪,保障雙方經貿和人員交往的順利進行奠定了法律基礎。
  ——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與阿塞拜疆總檢察長簽署《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與阿塞拜疆總檢察院合作諒解備忘錄》,就加強交流互訪、信息交換、境外培訓、司法協助等方面合作達成多項共識。
  ——5月,司法部長吳愛英與芬蘭司法部長共同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和芬蘭共和國司法部合作與交流諒解備忘錄2013—2016年執行計劃》。為落實該計劃,5月在中國南京舉行了中國—芬蘭社區矯正研討會,就社區矯正立法等七個議題進行了討論。
  ——8月,中國警方與斐濟執法部門通力合作,在斐濟成功抓獲涉嫌經濟犯罪的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怡,並將陳押解回國。
  ——9月,第一次上合組織成員國司法部長會議在北京舉行,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賀信中充分肯定這一機制是加強成員國司法部合作、推進司法行政領域交流合作的重要舉措,指出中國願同上海合作組織其他成員國一道,加強法律和司法行政領域交流合作,積極推進法治建設,維護地區和平穩定,促進各成員國共同繁榮發展。會議審議通過並簽署了《第一次上合組織成員國司法部長會議聯合聲明》,並正式建立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司法部長會議機制。
  ——11月,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JLG)第十一次會議在華盛頓舉行,會議回顧和評估了中美執法合作及JLG機制運作情況,聽取了JLG下設的追逃、遣返、知識產權刑事執法、反腐敗、禁毒、刑事司法協助和打擊網絡犯罪各工作組的年度報告,深入討論了雙方關註的執法和司法合作問題。
  (二)參與海洋、外空、極地、氣候變化等領域的國際立法及相關活動,履行國際公約義務
  ——國際海洋法方面。中國政府派團參加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會議等海洋法領域的重要國際會議,闡述中方在有關問題上的立場。12月,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在第68屆聯大發言指出,中國支持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繼續嚴格按照《公約》及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特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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